发布时间:2020-08-12 阅读:664 来源:未知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伍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一:周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2018年7月24日17时40分许,原告伍某驾驶粵P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至通明厂路段时,车头与西往东右转由被告一周某驾驶的湘FD****号小型车右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和原告伍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鹏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现场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伍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共住院50天。2019年2月18日,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伍某右尺桡骨远端骨折致右腕关节功能丧失37.07%,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痛苦,各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被告一是肇事车辆湘FD****车辆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被告二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被告一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上述各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事宜,原告与各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85049.06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应当赔偿被告一的车辆维修费用?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伍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3396.89元;
二、原告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一周某车辆修理费1879.5元;
三、驳回原告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骑摩托车被撞伤住院,此次事故中,原告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责任没有达成一直意见,故原告向法院起诉。国晖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参与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6万余元。
一审结束后,被告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JT042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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