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8 人气:3156 来源:未知
【案 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一:马某,男,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二: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诉称,2018年10月27日3时11分许,原告陈某在福田区滨河路滨河同心南路口路段由东往西在快速干道上行走时,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被告一驾驶粤BD*****号车车身右侧倒后镜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于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原告25岁,虽为农村户口,但事故发生前一年一直在深圳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城镇,应按2017年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需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5876元。事故发生时,原告母亲66岁,需要扶养14年,由子女4人共同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412元。各被告应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为119288元。就赔偿事宜,原告与各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上述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7425.74元。
二、以上损失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再赔偿其余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由被告三在商业第三者贵任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二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72458.2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人民币72458.26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在道路上行走被撞伤住院,经过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一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原告除了此前被告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外,还获赔7万余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JT048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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