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全国咨询热线:400-0022-980400-0022-980
当前位置:主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

机动车行车过程中被碰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9-10 人气:1366 来源:未知

很多驾驶员想必都听说过甚至亲身碰到过一种情况,那就是“碰瓷儿”。这种行为早些年还会因为监管设施不到位而被屡屡得手,近些年随着监控力度增大,驾驶员们的安全意识提高,行车记录仪等多种设备的日渐完善,一般的“碰瓷儿”已经很难得手。于是很多心怀不轨投机取巧的人把目光瞄向了其他地方,利用巧妙的手段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可究竟要如何定性“碰瓷儿”的行为?一旦遭遇这种行为又将如何处理?
碰瓷

今天,国晖律师教你如何处理碰瓷,结合实际案例,给大家说一说“碰瓷儿”背后的“那些事”。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周某、吴某三人合作,密谋在国道上驾驶小轿车,趁天黑司机警觉性降低的时候,故意碰撞外地过路货车,以便敲诈钱财。某日晚9时左右,三人发现由北向南有一辆外地半挂货车正在行驶,三人立刻开车尾随至路口后,故意碰撞货车,随后和货车司机协商拿到赔偿金1500元。没过一个小时,三人故技重施,再次碰撞一辆外省半挂货车,货车司机同样赔偿被告人张某1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和周某的“碰瓷儿”行为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和周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因为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碰瓷儿”这种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手段向受害人索取财物,达到了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应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被告以要报案为由要挟,对被害人实施了语言威胁,因为被害人是外地人,极易产生恐惧心理,且不愿耽误时间,被害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给了对方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为骗取钱财而实施“碰瓷”行为时,与对方车辆碰撞,极易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安全构成威胁。此“碰瓷”行为目的是诈骗勒索钱财,手段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国晖交通律师认为:对于“碰瓷儿”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机动车“碰瓷”的时间、地点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碰瓷儿”在性质上可以分成诈骗、危害公共安全和敲诈勒索三类。
国晖律师教你如何处理碰瓷

一、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是这类犯罪的特征。构成诈骗是被害人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交出财物是基于自己看到的“事实”而根据常理判断做出的合理的处置。国晖交通律师声明,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类案例中,即便有一定的言语威胁,但只要当事人交出财物是基于 “自愿”交出,即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本案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及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它与其他类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这种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国晖交通律师认为,就本“碰瓷”案件而言,不是发生在城市主干道或高速路上,而是在深夜车流量少,行车速度较慢的路口,其发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安全的可能性很小,故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本案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他们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在客观方面,他们选择在车流量不大且车速也比较慢的道路上,实施了向被“碰瓷”人威胁或者是要挟的方法,迫使被“碰瓷”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国晖交通律师认为,就本案来说,被告的“碰瓷儿”行为比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因此,他们利用“碰瓷”事故,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如果您有相关或者其他任何关于法律的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

在线留言

电话咨询
留言咨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