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5 人气:1412 来源:未知
机动车作为普遍的交通工具,其实整体的使用状况十分复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认定主体也十分复杂。在认定的过程中,有些时候会遇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主体不当的情况,导致最后的赔偿偏差较大。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要如何划分?这样的问题很多朋友都前来国晖律师事务所咨询,今天国晖交通律师就此问题来给大家说一说。
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指对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目前学者和审判实务者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国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也都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基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几年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同样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一具体的、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不包括潜在、抽象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运行所致以及人对机动车实际运行过程的控制和支配决定的。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者主要原则。考虑到特殊情况下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分离的,如运行支配者为他人利益无偿为他人搬家、接新娘、运送货物等,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种情况下,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运行利益归属者或者运行利益期待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公平合理的。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机动车运行支配为基本原则或主要原则,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相分离的情况下,以运行利益的归属为补充原则。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或者认定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其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特殊要求: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与其有因果关系。
(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四)、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注意: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无过错。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大多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确定为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的内容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此类交通事故的损害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基本—致的,体现了单行法与基本法相一致的立法原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就是说在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就是说在机动车之间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实行公平责任原则,即明确了机动车的最大注意义务和最小责任感限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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