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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者同等责任,农转城后仍获赔近70万元

发布时间:2020-11-29 人气:1476 来源:未知

一、【案情提要】

一农村户口的死者,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家属通过农转城等索赔手段最终仍获赔62万余元。
在车祸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事故也承担有事故责任

二、【引言】

在车祸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事故也承担有事故责任的,那么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将会涉及各方对事故损害责任的分担问题。

三、【案件简介】

原 告:张某,女,汉族,1971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妻子;

原 告:陈某,男,汉族,1998年X月X日出生,系死者儿子;

被告一:杨某,汉族,系致害车辆司机;

被告二:深圳市XXX物流有限公司,系致害车辆粤B9XXX牵引车部分所有人并杨某单位;

被告三:深圳市盐田XX物流有限公司,系致害车辆粤B2XXX半挂车部分所有人;

被告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深圳分公司

保险情况:粤B9XXX号牵引车拖挂粤B2XXX半挂车,其中粤B9XXX号牵引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率以及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
免赔率以及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年10月18日14时,司机陈某(死者)驾驶粤B3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盐龙大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龙城街道办竹篱晒网隧道时,该车车头前部与因车祸发生故障而停留在隧道机动车道上的、由被告杨某驾驶的粤B9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2XXX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死者陈某情况:1974年7月生,安徽农村户籍,2011年10月其到武汉工作生活、办理了武汉市居住证,并与2012年成立了“武汉XX废旧物资经营部”,2013年1月将该经营部转让他人;2013年2月,陈某来深圳务工,于2013年5月28日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至事故发生前其工作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XX地板商行。

后,死者家属起诉索赔,起诉请求:

1、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计814837.6元)、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28849.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各方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都提出了异议。原告主张杨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还向法院提交了车辆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陈述材料、现场照片、勘查笔录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由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由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采用《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确认原告方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可获赔偿金额共计621826.43元(其中有7万元在诉讼前已垫付)。

2、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2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直接赔付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赔付439826.43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诉讼请求。
因死者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

五、【国晖点评】

本案虽原告提供了多项证据资料,但法院仍采用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记载责任大小裁断案件,可见事故认定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因死者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时应由受害人方在交强险理赔不足时承担一定的损害负担比例。机动车之间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分担比例各为50%。

从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例的索赔额和最终获赔数额来说,家属方主张农转城获得法院支持,如果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正确,那么事故索赔已然是完善的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交字第0426号。)

六、【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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