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06 人气:2530 来源:未知
【引 言】
由于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自行与肇事方进行调解,容易导致利益受损,因此建议受害人选择在专业广州交通肇事律师的协助下调解处理交通事故。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赵某,女,1953年10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杨某,鄂K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安陆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鄂K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鄂K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6月30日06时02分许,被告一杨某驾驶鄂K XXXXX号车在观澜观光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观澜观光路永勤厂路口时,左车身与由赵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赵某受伤。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双方司机陈述不一致,无直接证据证明此事故责任划分,所以无法认定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中心医院治疗,共住院13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继续治疗,全休2个月。
2014年3月1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赵某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3572.8元。为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赵某选择了在国晖交通肇事律师的协助下,开展诉讼索赔工作。
【案件结果】
2015年2月22日,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如下达成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原告就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得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原告赵某同意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放弃对安陆市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某、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其他索赔权利,不再就本次事故的损失要求上述各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但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协助的,也不失为一个快捷的方法。受害人委托律师介入调解,有几大好处:
1、律师介入可以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避免受害人因不了解赔偿标准而损失巨额赔偿款。
2、律师介入调解,可以把控调解时间,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以免丧失了通过诉讼主张索赔的权利,导致受害人无法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款。
3、调解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由于是自愿调解,对方当事人执行协议内容的效率会。
本案中,受害人赵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与肇事方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赵某获赔了100000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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