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7 人气:2051 来源:未知
【引 言】
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有无律师介入处理,索赔结果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的。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1942年12月19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林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潘某,粤B XXXXX号车车主。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7年1月23日17时56分许,被告一林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从怡景路南往北辅道转入罗芳立交桥隧道西往东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某腿部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1天。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7年4月26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1798.07元。
备注:开庭审理前,被告潘某已赔偿原告人民币313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
【案件结果】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19498号调解书:
一、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就涉案交通事故被告潘某已赔偿原告人民币313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还应赔偿张某人民币108000元。
上述赔偿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原告张某指定的账户。
二、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依照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在就本案向各被告主张其他权利。
【律师分析】
实践经验表明,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若有专业律师的介入,索赔成功的概率可达90%以上。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因车祸事故致9级伤残,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最后在法院组织下调解,受害人总计获赔了289390元(31390元+150000元+108000元)。
可见,交通事故伤残案件,无论选择调解亦或是诉讼的方式索赔,若有专业人士如律师介入处理,可以保障受害人的事故损失索赔到位,更好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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