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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伤残,负事故次要责任,还能索赔23万的秘诀

发布时间:2020-08-30 人气:1000 来源:未知

一、【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应当选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被告驾驶小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男,1961年7月27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唐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11月18日8时15分许,被告一唐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洪湖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金安物流仓库路段时,车头与前方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罗湖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9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

2017年2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51000.74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三、【案件结果】

2017年10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3民初9012号判决:

一、原告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37860.9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237860.92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害人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

四、【案例评析】

受害人因车祸致残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可以向赔偿义务人如肇事司机、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主张各赔偿项目的损失。另外,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积极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上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准确锁定赔偿义务人,积极收集其符合“农转城”条件的证据,主张各项目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最后获赔了237860.92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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