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5 人气:1159 来源:未知
一、【引 言】
儿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孩子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处理。
二、【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张某,男,2011年1月10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张父,系受害人张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张母,系受害人张某的母亲。
被告一:温某泽,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温某盛,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一温某泽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龙岗爱联综合市场路段,右后方与正在横过马路的原告张某身体左脚发生刮碰,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与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温某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4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留护1人,加强营养。
2015年5月2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张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50466.9元。
三、、【案件结果】
2015年11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8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235646.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张某事发时年仅4岁,其因本次事故造成9级伤残,由于年龄较小,无法确定日后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等问题,后续治疗的时间与治疗费用也无法估算,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其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处理。
另,本案受害人张某系外来农村人口,实现“农转城”是其索赔过程中势在必行的事情。因为实践经验表明,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同一级伤残,城镇赔偿标准与农村赔偿标准之间少则差距几万,多则差距几十万。
最后,张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自身在深圳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以及在深圳有1年以上稳定收入来源等证据,成功实现了“农转城”。张某获赔了235646.5元,与原主张的损失金额相比,张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52号。)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0022-980
公司电话
400-0022-980
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