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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10级伤残获赔近18万的秘籍

发布时间:2020-09-08 人气:1196 来源:未知

【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需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支出的费用,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主张赔偿。
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某,男,1991年10月20日生,非农村户口。
       被告一:张某某,系粤B1XXXX驾驶员、所有人及被保险人。
       被告二: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系粤BGXXXX及粤BVXXX挂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
       被告三:王某,系粤BG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1XXXX号车的保险人。
       被告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GXXXX及粤BVXXX挂车的保险人。
       2015年5月20日23时50分许,在南坪快速由西往东梅观立交路段,被告三驾驶粤BGxxxx号车搭载原告牵引粤BVxxx挂号车在车辆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将车上人员转移到安全地方致使原告在下车后在车道上与被告一驾驶的粤B1xxxx号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粤B1xxxx号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一与被告三承担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获得营养费用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出院医嘱写明:伤口定期换药;门诊定期复查;全休三月;加强营养;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留陪护一人;不适随诊。
       2015年8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95851.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8月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72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79161.81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89580.9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人民币89580.91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
      【国晖点评】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本案中,受害人王某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受害人王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主张各项目的赔偿,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179161.81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王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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