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人气:1355 来源:国晖小编
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需要当事人一一厘清。下面小编继续和大家一同盘点常见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学车、试乘、缺陷道路、路面妨碍物等等。
1.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是驾校还是学员?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2.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3.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不具备上高速公路行驶条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若高速公路管理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43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5.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1256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上面的回答可见,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相关的驾校培训单位、提供试乘服务者、道路管理人、高速公路管理人等单位或者个人都可能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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