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6 人气:2588 来源:未知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一定要厘清思路,计算好修车费、拖车费、车载物品损失费、受损车辆重置费用、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
1、修车费。
通常由保险公司定损后计算出来,因为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维修的行情价进行估价,通常是以4S店维修的价格为准。
2、拖车费。
具体费用要参考当地市场价格。以一类车为例,拖车服务的基价为400元/次,包含了10公里以内的空驶费和拖行费,超出10公里空驶费按每公里5元收取,超过30吨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对于超限车辆,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收费相对要贵一些。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按车型进行收费,小型车起步价为10公里380元,超过10公里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每增加1公里加收18元。中型车和大型车的拖车起步费用则达到450元/次、560元/次。
3、车载物品损失费。
如果车上物品价格不是很高,需要提供物品购买发票等证据,可以直接要求侵权方或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车载物品价值较高,则需要对物品价值和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损失数额。双方实在对价格无法达成一致,那就需要法院确定评估机构作出损失数额了。
4、受损车辆重置费用。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灭失或者没办法修复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侵权人赔偿重新买车的费用,这个费用和之前损坏的车辆的价值是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不仅包括车辆购置款,还应当包括为正常使用车辆所支出的必要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
5、经营车辆停运损失。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是用来运输货物、旅客等经营活动的话,可以要求赔偿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要对此作出赔偿。
6、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使用中断损失”,是指物部分受损,在维修期间因使用利益丧失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本来可以天天开车上班,一旦发生交通时候后车子在维修中,那就只能打车或者坐地铁了。所以,这笔费用也是可以申请赔偿的。
7、评估费。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作的车辆维修评估价格,但如实际维修费用与评估价格存在差距,应以实际维修费来确定损失赔偿。
对于修车费、拖车费等直接财产损失,相信各位不会忘记索赔,但是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外,还有间接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也是可以申请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大家都要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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