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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机动车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03 人气:1465 来源:国晖小编

新买了爱车驾驶回家,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和大家来看一个实际案例,在案例的基础上学习民法典相关规定,让自己在关键时刻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车辆刹车系统存在缺陷

黄先生在国内某4s店购买了一辆M国F牌小汽车。在驾驶新买的车回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黄先生身受重伤构成三级伤残。经国家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车辆刹车系统存在缺陷。

黄先生要求4s店赔偿损失,4s店以刹车系统存在缺陷与其无关、应由生产商负责为由拒绝,想问该说法是否有道理?

在黄先生发生事故之前,M国F牌小汽车已经多次出现因刹车系统存在缺陷造成的交通事故,但汽车生产商、4s店一直未采取停止生产销售措施,那么黄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在黄先生发生事故后,汽车生产商开始召回问题车辆,但要求期间产生的运输费由消费者由自行承担,该要求是否合理?

汽车生产商召回问题车辆

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这种情况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首先,4s店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黄先生有权找4s店要求赔偿。

其次,黄先生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汽车生产者、销售者在黄先生购买车辆前已经发现该系列车辆有缺陷,但一直在生产销售,最终黄先生在购买车辆后在回家路上因车辆刹车存在缺陷造成重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黄先生要求惩罚性赔偿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最后,汽车生产者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206条第2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汽车被召回的运输费应属于必要费用,因此,汽车生产者要求消费者自己负担召回车辆运输费用于法无据。

规定采取召回措施

法规链接:

1.《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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