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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责任应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1-08-03 人气:1506 来源:国晖小编

很多新手车主对于各种车险往往都是一知半解,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更是不知所措,就连很多“老司机”都不一定真正清楚。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聊聊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及责任如何承担。

交强险

一、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做法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将其列为被告。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此予以统一,即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商业三者险

三、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的情况,责任应如何承担?

答: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道路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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