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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原工资福利是否改变?

发布时间:2020-11-23 人气:1027 来源:未知

一、【案件简介】

申请人于2010年5月1日入职于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届满后两个月,被申请人才与申请人重新签订合同。

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5627.78元,2013年8月18日因公受伤,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医疗终结期为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离职。
经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双方现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伤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申请人为主张权利,故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4091.02元;

2、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993.56元;

3、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742.24元;

4、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12月26日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差额55549.15元;

5、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2963.9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2963.9元
二、【处理结果】

经过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同意于2015年5月28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民币63000元;
3、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工伤赔偿纠纷,申请人于2010年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8月18日因工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4年12月26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中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申请人这两项请求。

最后,在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3000元,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四、【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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