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31 人气:2011 来源:未知
一、【引 言】
伤残案件赔偿,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当然,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的协助,也不失为一个有效解决事故赔偿纠纷的途径。
二、【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林某,男,1996年10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彭某,粤B XXXXX号车主。
被告二:王某,粤BXXXXX号车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
2015年1月21日20时17分许,被告一彭某驾驶粤BXXXXX号车沿大鹏葵南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布新路交汇路口左转弯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林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深圳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鹏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深圳市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1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2015年1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林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林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林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1499.08元。
三、【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6)粤0307民初2766号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林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00元(包括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林某银行账户;
(三)、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交通事故所涉权利义务终结,原告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彭某、王某垫付或应付原告的费用不再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主张权利。
四、【国晖点评】
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方式有3种,分别是和解、调解以及诉讼。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赔,但例外情况是调解有专业律师协助的,受害人也可以考虑。
专业律师介入调解,一方面可以防止肇事方在调解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为受害人把握诉讼时效,保障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律师的介入可以帮助受害人计算赔偿款,把握赔偿可接受的范围,实现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受害人林某因车祸构成了2个10级伤残,其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后出于对利益的考虑,受害人林某选择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调解。最后,从受害人林某主张的赔偿额与实际调解赔偿额来看,受害人林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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