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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发生交通事故,广州交通事故律师介入更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0-11-08 人气:1208 来源:未知

【引言】

一起幼童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10级,在律师的介入下,通过诉讼途径最终获赔10万余元。
一起幼童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件简介】

受害人:俞某,2008年11月27日生。

俞某法定代理人:俞父。

致害司机:胡某。

胡某单位:中山市XXX货运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2014年09月13日11时40分许,胡某驾驶粤TXXXX号车行驶至龙岗沙背坜二路54号路段时,车辆左后侧与俞某发生碰撞,造成俞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俞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俞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共计18天。诊断为:继续休息1个月,防止头部剧烈运动;出院后加强营养支持,不适随诊一年,住院期间24小时留陪1人。原告为此支付护理费2542.8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2015年3月28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鉴定费1800元。

赔偿事宜,俞某方与胡某方协商未果,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额外主张残疾赔偿金89306.2元、精神损害费文件10000元。以上各个项目共计人民币108449元。
委托国晖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5号判决书:

1.确认俞某因事故可获赔数额106674.2元,其中鉴定费1800元、护理费2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60元、残疾赔偿金893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述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支付。

2.驳回俞某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4元,俞某负担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1150元。
在幼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

【国晖点评】

在幼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成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权利。本案,俞某父母委托国晖律师介入诉讼索赔,主张108449元,最终获赔106674.2元,为成功索赔。

【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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