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02 人气:1000 来源:未知
【引言】
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一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二车主胡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原告:王某,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村。
诉讼代理人一:杨律师,女,广东省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岳律师,男,广东省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曾某,住广东省xx县xx村。
被告二:范某,住重庆市xx乡xx村。
被告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068号
2011年6月10日10时56分,曾某驾驶粤Bxx号车辆在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入院观察治疗11天。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原告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2603.89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
3、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上述各项诉求的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庭审中的查明: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责任认定情况属实。
2、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二,根据被告二提交的协议书及被告一的自认,在认定事故发生前,被告二已经转让并交付了肇事车辆,被告二无需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此次交通事故各具体费用确定如下:
(1)医疗费人民币2755.50元,依照医疗费票据及病历认定(被告一垫付的8534.8元已扣除)。被告无异议。
(2)鉴定费人民币1200元,依据鉴定费发票认定。被告无异议。
(3)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50元,按原告住院11天,每天人民币50元计。被告无异议。
(4)护理费人民币3000元,根据《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护理期为60日,按每天人民币50元计。被告一、三 两被告的异议不予采纳。
(5)营养费人民币1000元,根据医嘱酌定。被告异议不予采纳。
(6)交通费人民币500元,根据原告及其必要陪护人就医、陪护的实际需要确定。
(7)误工费人民币2400元,原告因伤残误工,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每月工资人民币3000元。被告异议有法可依,予以采纳,误工费计为人民币2400元[(3000元—3000×60%)]×2个月。
(8)残疾赔偿金人民币64761.2元。原告为农业户口,但其符合农转城情况可按深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民币32380.86元计。 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9)谨慎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原告伤残等级酌定。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86166.7元,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由被告三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某赢得赔偿总额为86166.7元;
二、被告三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86166.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元,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车辆转让后发生事故,原车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一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二车主胡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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