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8 人气:7358 来源:未知
一天,王某正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向某,与前方突然驶来的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向某受伤。令人没想到的是,对方摩托车登记另有其人。于是,受伤后花费了数千元医疗费的向某把摩托车驾驶人梁某,以及登记人张某双双告上法庭。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责任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梁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廉租房开往县城,当车行驶至一限高路段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搭乘人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4.2719mg/100ml。
2021年3月3日,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造成该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受伤的向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向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7天后出院,累计医疗费3073.9元。
另查明,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该车辆逾期未进行年检、未购买保险。2019年,张某儿子张某1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摩托车在某当铺进行典当,后该摩托车由梁某购买并一直驾驶保管至事故发生,亦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梁某无证酒后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向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永顺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告梁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向某不承担责任,故被告梁安平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梁某驾驶湘U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车辆虽然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车辆已经由张某次子在典当行当卖,后由梁某购买并一直驾驶、保管直至事发,被告张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向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摩托车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173.9元。
从上述案例可知,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摩托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是张某在案件中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索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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