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8 人气:2262 来源:未知
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车辆挂靠的行为非常普遍。车辆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那么,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在湖南有这样一个案件,涉案车辆是一 “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该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车辆挂靠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的登记车主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运输公司向刘某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并收取挂靠费2000元/月,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
2019年7月26日,刘某驾驶货车承接运输任务时,在衡阳市石鼓区境内将杨某撞倒后至其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3天,花去医药费2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后,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因各方协商不成,杨某将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允许刘某以其公司名义从事运输,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要求刘某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调度、管理。故刘某是借用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并以其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且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刘某的运输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两者之间实质上构成挂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由刘某赔偿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刘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经营模式是目前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车辆挂靠,无论是对于客货运输企业还是个体运输者来说,都带来一定的好处和利益。但双方应该注意的是,万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1211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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