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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八级伤残案,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完胜赔偿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0-11-07 人气:1093 来源:未知

李某因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构成8级、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最终通过诉讼途径获赔51万余元。

一、引言:

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构成多个伤残等级,在多等级伤残下,受害人可通过增加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指数增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构成多个伤残等级

二、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原告):李某,1971年11月12日,城镇户口。

致害司机(被告一):严某。

致害车辆所有人(被告二):东莞市XX运输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

2014年3月31日12时50分许,严某驾驶粤SXXXX号车在布吉街道中兴路布吉公园路段左转弯时,车辆与步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14年4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布吉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因严某为按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7天,出院医嘱写明:骨折愈合后手术取出掌骨内固定,过了疤痕增生期以后,行肌腱及疤痕松解手术,暂休3个月,住院及出院休息期间留陪1人,加强营养,门诊随诊。

2014年8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分别为8级和10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后,李某在律师的协助下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张:
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分别为8级和10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1455.2元。

其中:

1、误工费26483.3元;

2、护理费32067.5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3700元;

4、营养费3000元;

5、交通费2000元;

6、财产损失费998元;

7、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00406.4元;

8、伤残鉴定费1800元;

9、后续治疗费200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三、案 件 结 果:

1、一审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8号判决,认定李某因事故发生的损失为517654.4元,其中护理费32067.5元、误工费13680.5元、营养费3000元、伙食补助费13700元、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3557.2元、残疾赔偿金2768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鉴定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事故发生时,严某属于正在履行职务。

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7元,李某承担6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4488元。

2、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以一审没有重新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护理费计算错误等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050号判决: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
伤残鉴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一种是诉讼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受害人自行鉴定的

四、国 晖专 家 点 评:

伤残鉴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一种是诉讼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受害人自行鉴定的,可能面临对方当事人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的风险,但基于可自行选择鉴定机构,有利于选择那些易于获得并提高伤残等级的机构,对交通事故索赔有利。法院委托鉴定的,效力较为明确,但可能不利于伤残的获得。从实践中来看,自行鉴定的,只要受害人选择那些有鉴定资质并信誉较好的鉴定机构,往往都可得到法院认可。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就包括不认可伤残构成八级,提出重新鉴定,但不被二审法院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362号。)

五、【温馨提示】

广州国晖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坚持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可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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