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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应如何规避交通事故索赔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9-11 人气:895 来源:未知

【引言】

受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并且构成伤残的,选择诉讼处理事故纠纷时,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否则可能因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等法律风险,导致损失赔偿款。
车头左前轮压行人江某的脚,造成江某受伤

一、【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江某,男,1970年6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马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5年6月15日13时44分许,被告一马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在前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月亮湾花园公交站台路段,车头左前轮压行人江某的脚,造成江某受伤。交警认定被告一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江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江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治疗,医生建议暂时休息1月,陪护1人。后多次复诊,医生建议全休至2015年11月12日。

2015年9月15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江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江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96701.05元。
鉴定原告江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二、【案件结果】

2016年1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485号判决:

(一)、确认原告江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2820.1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承保限额500000元内向原告江某赔偿人民币152820.16元;

(三)、驳回原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害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并且构成伤残

三、【国晖点评】

伤残受害人选择诉讼索赔的好处非常多,既可以保障法定项目均获得赔偿,又可以保障各项目可以按照法定标准赔偿;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治疗进程,又保障赔偿款及时落实到位。诉讼好处是多,但法律风险也不小。如证据收集问题,若无专业律师的协助处理,受害人可能会遭遇证据收集不合法等法律风险,导致损失巨额利益。本案中,受害人江某因本起事故造成了8级伤残,其选择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讼索赔,积极收集各赔偿项目的损失证据,同时规避了各法律风险,受害人江某最终获赔了152820.16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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