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8 人气:1374 来源:未知
一、【引 言】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的,应当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主张各项目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二、【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蔡某某,男,1984年10月02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系粤B2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2XXXX号车的保险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GXXXX及粤BVXXX挂车的保险人。
2016年11月12日18时41分许,被告一李某驾驶粤B2XXXX号车在南湾丹平快速桥底左拐进入水官入口路段南往北行使时,车身与靠左边直行由原告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蔡某某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被告一转弯时未确保安全操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百合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0天,出院医嘱写明: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建议休息三个月。
2017年4月2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后续治疗费5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蔡某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56374.78元。
三、【案件结果】
2017年9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12938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某人民币203890.22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国晖点评】
受害人因车祸造成的人身损害而致使其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丧失,进而使被扶养人利益和生活受到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
本案中,受害人蔡某某因车祸构成了10级伤残,受害人有父母及3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扶养,受害人蔡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获赔,最后获得总赔偿金额为203890.22元。与原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蔡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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